訴訟救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救字,112年度,9號
CCEV,112,潮救,9,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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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豐姈姈


相 對 人 周陳曉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 年度潮補字第864號),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 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審查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112年度潮補字第86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查 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 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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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