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69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訴訟代理人 蔡普安
林欣璇
被 告 蔡銀平
許坤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03號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 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 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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