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2年度,447號
SDEV,112,沙小,447,202309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44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被 告 黃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71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69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71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1/1頁


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