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2年度,231號
SDEV,112,沙小,231,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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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231號
原 告 洪毓
法定代理人 洪皓
吳樹份
被 告 陳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沙交簡附民
字第3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234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234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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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