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訴字,111年度,5號
SDEV,111,沙訴,5,2023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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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訴字第5號
原 告 顧庭

被 告 林子莉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顧曼弘
被 告 顧力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 人 許金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10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11時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 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 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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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