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779號
CDEV,112,橋補,779,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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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779號
原 告 宮大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秋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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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