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579號
原 告 顏昇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
被 告 姚麗華
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5,910元【土
地價值: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3,000元乘以面積66.84平方公
尺,為868,920元,房屋課稅現值則為222,900元,房地總價為1,
091,820元,原告主張其權利範圍為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95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990元,應再補繳3,9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