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原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御庭健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黃秀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3日112年度橋原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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