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25號
原 告 陳李錦雲
訴訟代理人 陳珮羚
蘇千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