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2年度,427號
TYEV,112,桃補,427,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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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孝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6,7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已繳
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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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