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656號
TYEV,112,桃簡,656,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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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656號
原 告 賴春敏
訴訟代理人 胡世光律師
被 告 呂嘉豪
王靜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林蔡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股權,惟被告之住所地均在宜 蘭縣頭城鎮乙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 ,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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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