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1566號
TYEV,112,桃簡,1566,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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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66號
原 告 陳亞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5,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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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