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1258號
TYEV,112,桃簡,1258,202309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25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被 告 陳德文地政士即蔡忠良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蔡忠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蔡忠良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 依職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蔡忠良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2日向荷商荷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蘭銀行)申辦信用卡消費使用, 約定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須於次月繳款截止 日前清償消費款項,若未按期清償,則應自各筆消費帳款入 帳日起以年息19.97%計算利息,蔡忠良嗣後未依約繳款,截 至95年1月26日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01,142元, 荷蘭銀行嗣將在臺資產、負債及營業轉由蘇格蘭皇家銀行所 持有,復由訴外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承受( 下稱澳盛銀行) 。而澳盛銀行復於100年7月18日將上開債權 讓與原告,而蔡忠良於108年11月26日死亡,被告為其遺產 管理人。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債權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澳洲紐西蘭銀行承受後分支機構 明細表、澳洲紐西蘭銀行承受後營業項目明細表、信用卡交 易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及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57號裁定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債權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應屬有據。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1/1頁


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