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2年度,552號
TYEV,112,桃小,552,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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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552號
原 告 吳台華
被 告 謝承漢

陳琪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725元,及分別自如附表「遲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附表:
被告 起訴狀送達日 遲延利息起算日 謝承漢 112年7月12日公示送達 112年8月2日 陳琪峯 112年2月17日補充送達 112年2月18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帆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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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