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3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林家楷
被 告 許牧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 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