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2年度,479號
SYEV,112,營簡,479,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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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47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張月瑜
被 告 王證棋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簡字第479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9 月19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9,506 元,及其中新臺幣129,906 元,自民國112 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 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支付命令狀所載。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萬泰商業銀行宣告書、萬 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餘額查 詢、交易記錄查詢可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 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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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