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營簡字第422號原 告 范林玉英 曾美珍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複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被 告 陳建銘(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陳綺徽(即陳水波即陳昶延繼承人) 陳怡靜(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陳維祥(即陳聖文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陳柏成(即陳水波即陳昶延繼承人) 陳瀅如(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陳亭妘(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葉懌夫(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葉維俐(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林喬安(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陳金地 陳美芳 楊富淋 林攸蓉 陳益興 陳益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2年10月3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1 9日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複及訴訟資料龐雜,且為免再開 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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