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65號
原 告 施佳縈
被 告 美庄宏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依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庄宏房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
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
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此有最高
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壹仟元,尚
應補繳壹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元) 起算日 末日 給付類型 數值 計算基數 給付金額 1 本金 150000 0000000 0000000 150,000 1 利息 150000 0000000 0000000 年息(0.0x) 0.05 (6+36/365)年 45739.73 總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9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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