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219號
PCEV,112,板簡,2219,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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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19號
原 告 顧大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曜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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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