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03號
原 告 林水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