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024號
PCEV,112,板簡,2024,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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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024號
原 告 鄭朝文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蔡士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用及新配眼鏡
費用共新臺幣(下同)42,900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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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