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833號
PCEV,112,板簡,1833,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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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83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 告 宜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宜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宜生公司)邀 同被告陳奕劦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訂立授 信約定書、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借 款期間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14年2月26日止,按原告一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2.16%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3 .75%),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逾期償還 本金或利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宜生公司嗣 未依約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經以存款抵銷後,尚欠本 金184,699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陳 奕劦應與宜生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 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為證(見本 院卷第13頁至第23頁),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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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