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787號
PCEV,112,板簡,1787,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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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787號
原 告 曾堉誠

被 告 林貞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手機遊戲「天堂m」(下稱系爭遊戲)之玩 家,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8日22時6分許,以遊戲暱稱「大 盜韓补助」及「達達的馬蹄聲」在系爭遊戲之公開對話視窗 ,對原告所使用遊戲暱稱「奶爸一號」惡意辱罵:「強ㄐㄧㄢ 犯奶爸一號」、「請領牙刷報到」及「獲得牙刷一支」等語 (以上合稱系爭言論),經原告發現當下制止,被告仍置之不 理。又目前社會現狀,一般人對於「強ㄐㄧㄢ犯領取牙刷一支 報到」該類偏激言論,足使原告人格形象毀滅及名譽遭受嚴 重污辱甚明,原告曾為全國性物流業勞權自救會招集人,被 告發表之系爭言論業已嚴重貶損原告名譽權甚鉅。為此,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就系爭言論 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原告指稱系爭遊戲內遊戲暱稱「大盜韓补助」帳 號並非伊所有,且由原告所提出之遊戲畫面截圖,並無從說 明系爭言論為遊戲暱稱「達達的馬蹄聲」所為;且伊對於原 告係以遊戲暱稱「奶爸一號」為其遊戲帳號代稱,及遊戲暱 稱「奶爸一號」之真實生活身分一無所知。又系爭遊戲本身 有禁言規範,且虛擬世界上所有言論並不代表現實生活中之 言論,亦無誹謗及貶損名譽之可能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之主張,固據其提出原告良名證、系爭遊戲遊戲畫面截 圖、原告公布自身真實姓名遊戲畫面截圖及新聞報導等件為 證。
㈡、然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侵權行 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 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 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再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亦應以行為人意圖擅布於眾,故意 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致他人名譽在社會上之評價確有受貶 損,始構成不法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㈢、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所為之系爭言論,雖提出遊戲畫面 截圖附卷可參,然觀諸上開遊戲畫面截圖,均未見遊戲暱稱 「大盜韓补助」及「達達的馬蹄聲」之人提及原告所指之系 爭言論,而是遊戲暱稱為原告姓名及「超級奶爸」之人不斷 提出質問,是原告主張被告曾發表系爭言論行為云云,自難 憑採。此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證明被告有為侵害 原告名譽權之不法行為,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被告自 不構成侵權行為,是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自屬無據,難認可採。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 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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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