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692號
PCEV,112,板簡,1692,2023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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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92號
原 告 芙樂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寧


被 告 鉅億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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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芙樂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