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斡旋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609號
PCEV,112,板簡,1609,2023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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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09號
上 訴 人 富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筱羚

訴訟代理人 林敬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啓烽間返還斡旋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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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