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427號
PCEV,112,板簡,1427,202309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 告 陳彥旭

周孝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彥旭邀同被告周孝玲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於民國108年3月22日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 書借款總額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8年3月2 5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並自貸放後12個月内按月繳納利 息,嗣後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另依被告與原 告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時,得將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並依第4條約定 ,因立約人違約而被依前開授信約定書第15條或第16條視為 到期者,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違約金【即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59 5%)加0•575%機動計息=2.17%】。又依前開契約書第7條約定 ,凡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逾期6個月以内部分照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付違約金。詎料被告陳彥旭未依約履行,經原告主張 全部借款視同到期,截至本件起訴日止尚欠如訴之聲明第一 項所示金額未蒙清償。本案業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等均置 之不理,未受清償另被告周孝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 金貸款契約書、電腦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