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01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林映辰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律師
被 告 林隆源
林明德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秀蕙
被 告 林季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林隆源、林明德、林秀蕙、林季萱經合法通知,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映辰積欠原告信用卡款新臺幣(下同)235,3 96元,又被告林映辰之父(即被繼承人林裕智)原留有如附 表一、二所示的遺產,惟被告等繼承人竟合意由被告林季萱 單獨為如附表一、二所示的板橋區房地之分割繼承登記,被 告林映辰則全然放棄登記為所有權人,然其等之行為等同將 被告林映辰應繼承其父之財產權利(即應繼分)無償移轉予 被告林季萱,有害及原告的債權,原告得聲請撤銷,並聲明 :
㈠、被告間就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10月2日所為的分 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㈡、被告林季萱應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的不動產,於108年10月 2日所為的繼承登記應予塗銷。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林映辰抗辯:繼承分割行為具有身分權的屬性,有強烈的 人格自由表現,事關家族間斟酌各種感情、祭祀義務等因素 ,不應做為撤銷標的。再者,本件並非無償行為,蓋因被告 林映辰在被繼承人林裕智生前,就已經積欠被繼承人林裕智 金錢,且被告林秀蕙也借款新50萬元予被告林映辰,佐以被 繼承人林裕智死亡後,喪葬費用係16萬8,440元,被告林映 辰應負擔的部分也是由其他被告代墊,另考量被繼承人林裕 智生前主要係由被告林季萱專職照顧,且因被告林季萱為第 一類心智障礙患者,故被繼承人林裕智生前遺願係由被告林 季萱取得附表一、二所示的不動產,本件並非單傳的無償行 為,而係各繼承人間彼此結算債權債務後,另斟酌被繼承人 林裕智生前遺願始由被告林季萱取得附表一、二所示的不動 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被告林映辰積欠原告信用卡款23萬5,396元未為清償,且經 強制執行無果。
四、本院之判斷:
㈠、遺產如何分配所為之協議,應屬以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 行為,不得作為撤銷權之標的:
1、按債務人應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之履行負其責任,故債務人 因其行為減少責任財產致害及債權者,債權人為保全債權, 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然債權人得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 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若單純係財產利益 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之拒絕,繼承 或遺贈之拋棄,不許債權人撤銷之。又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 時陳稱:一般人申辦信用卡、借錢時,在債信評估時,除了 去調閱聯徵資料外,會問一下工作狀況等語(本院卷第292頁 ),由此可知一般金融機構貸予款項時所評估者,應係債務 人本身之資力,通常不會就債務人之被繼承人資力併予評估 ,故債權人自應以債務人個人之財產為其信賴之基礎,其對 債務人之被繼承人財產之期待,難認有保護之必要。基此, 本院認為撤銷權行使之目的,在於保全債務人原有之債務清 償力,非在於增加其清償力,故債務人拒絕財產利益取得之 行為,自不得為撤銷權之標的,且自繼承之全部拋棄,債權 人尚且不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等情以觀,舉 重以明輕,繼承人基於身分關係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亦當
不容債權人依該規定行使撤銷權。
2、又本件被繼承人林裕智所遺之遺產,就附表一、二所示的部 分固經繼承人之分割協議,約定由被告林季萱所取得,然觀 該遺產分割協議內容(本院卷第59頁),並非單獨、刻意排除 原告之債務人即被告林映辰繼承遺產的權利,而僅係將被繼 承人林裕智所留有的遺產中的一部分,協議歸被告林季萱所 有,但斯時被繼承人林裕智仍留有其他如附表三編號3至31 所示的遺產,本院審酌該分割協議內容與被告林映辰之抗辯 ,認為被告林映辰抗辯渠等被告將附表一、二所示的不動產 單獨由被告林季萱取得繼承,是基於各繼承人間彼此結算債 權債務後,並尊重被繼承人林裕智之遺願等情,並無悖於我 國社會之一般通念,蓋依照一般社會常情,在分配遺產之權 利時,往往會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 貢獻、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 財產(贈與之歸扣)、承擔祭祀義務等諸多因素,始能達成 該遺產分割協議,故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林裕智遺產分割協議 ,同意由被告林季萱取得被繼承人林裕智所遺留之如附表一 、二所示的不動產乙節,應係被告間基於繼承人、子女身分 ,考量被繼承人林裕智生前意願,並結算各繼承人彼此間債 權債務後,進而就繼承之遺產如何分配所為之協議,應屬以 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為高度人格自由之表現,具 有與人格權緊密相連之特性,應不得作為撤銷權之標的,否 則不免侵害債務人基於其身分所為自由權之行使過甚。佐以 原告對於受理被告林映辰申辦信用卡時的徵信,本來就沒有 、也不會去考慮被告未來可能繼承某些遺產,故難認民法第 244條立法意旨所擬保護之債務人清償能力範圍,包含債務 人未來可能繼承之遺產,另以本件被告林映辰確實有提出相 關證據(例如本院卷第331-345頁),證實被繼承人林裕智生 前確實對被告林映辰有債權關係,且各繼承人間確實有其他 債權債務關係,故本件的遺產分割協議確實有相當可能係各 繼承人間彼此結算債權債務之結果,尚難認全然屬無償行為 ,故本件應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行使撤銷權 。
3、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就本 件遺產所為之分割遺產協議及就本件遺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 記,尚難准許,併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林季萱就本 件遺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亦隨之失所依據,而無從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為其訴之聲明之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一: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總面積(㎡ )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板橋區 幸福段 215-22 82.00 1/5
附表二: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2468 如附表一所示 鋼筋混凝土造4層 四層:55.43 陽台:9.50 總面積:64.93 無 1/1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
附表三(被繼承人林裕智所遺留之不動產):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1/5 2 房屋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 1/1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 5/60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5/60 5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5/60 6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5/60 7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 5/60 8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5/60 9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5/60 10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20 11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20 12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20 13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20 14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20 15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20 16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20 17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20 18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310/33000 19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310/33000 2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80/66000 2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80/66000 2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80/66000 2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80/66000 2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80/66000 25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80/66000 26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80/66000 27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80/66000 28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80/66000 29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580/66000 3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80/66000 3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580/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