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2年度,94號
PCEV,112,板建簡,94,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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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4號
原 告 薛立猷

被 告 長隄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毛顯鶯


訴訟代理人 康朝松
被 告 陳曼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隄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修復漏水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拾肆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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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