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2年度,62號
PCEV,112,板建簡,62,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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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62號
原 告 蔡維合
被 告 柯林芳珠

訴訟代理人 柯依辰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之所有權人 ,而原告係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之所有權人。現在 被告的建物仍在漏水,原告的建物與被告的建物並未相連, 兩者的建物有防火巷隔開,被告建物的漏水從5 樓頂滴漏到 地面噴濺到原告1樓建物的外牆導致生青苔,之前也有找市 政府開勸導單,但是被告都不改善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 其所有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頂增建物之漏水修復。二、被告則以:被告5樓頂增建物明管之前確實有在漏水,我們 有找水電師傅來修,但是因為在6樓他們怕危險不敢修,是 我們在6樓設置一個洗衣槽,因發生這件事我們就停止使用 該水管,並將水槽的排水孔塞住了。原告所述不一定是我們 6樓頂的水管破裂漏水噴濺造成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 張被告房屋漏水致原告房屋受有上開損害,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則原告自應就該等情事負舉證之責。經查, 原告前揭主張,固據其提出現場照片為證,然上開現場照片 尚未能證明原告1樓外牆牆壁長青苔確係因被告頂樓房屋水 管之漏水所致,況防火巷牆壁因潮濕而生青苔,亦難謂受有 損害,依首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將其所有系爭房屋修繕至 不漏水,並賠償原告損害,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新北市○○區 ○○街00巷00號5樓頂增建物之漏水修復,為無理由,不應准



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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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