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762號
PCEV,112,板小,762,2023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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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7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何彦臻
蘇芷萱
被 告 徐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9月8日向美國運通銀行(已更名 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申請循環信用貸款,約定期滿後自90 年4月1日起年利率為16%,若有2次以上延滯繳款記錄,年利 率自動調整為18%,詎被告迄至98年3月6日止尚欠本金拒不 清償,幾經催討,至99年11月23日止共繳款585元,經沖抵 後尚欠新臺幣(下同)44,533元,嗣經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於 101年12月14日讓與債權予原告,迄今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 金、利息,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等 語。
二、被告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抗辯:被告在90幾年間有數 張信用卡欠款,當時已依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申請合併欠款後,分期還款,且被 告已依約分36期繳完,台新銀行有出具清償證明,被告不明 白會何還會有美國運通銀行的這筆債務,且被告107年的財 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亦未顯示被告有欠銀行債務等語。三、原告主張業據提出美國運通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往來明細 查詢報表、經濟部函暨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既附表 、公告報紙等件為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經本院針 對被告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及是否 已依清償方案全數清償畢等事項函詢相關銀行,台新銀行函



覆略稱;「客戶徐松輝協商債務方案之最大債權銀行為花旗 銀行,故無法提供相關協商內容。」,有該行112年7月6日 台新個資字第1120024552號函文在卷可參,另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則具狀陳報稱:「⒈徐松輝確曾以本行為最大債權 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⒉除陳報人外,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為美國運通銀行台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⒊清償方案36期、6.88%利率、月付新 台幣27,038元。⒋徐松輝並未依清償方案全數清償完畢。」 ,可知,被告抗辯其已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並全數 清償完畢,並無可採;此外,被告復未更舉證證明其已清償 原告所受讓之本件貸款債務,原告主張,應堪採信。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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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