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稅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531號
PCEV,112,板小,531,2023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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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531號
原 告 康添發

被 告 林正泰


簡懋彥
林毓智(即被繼承人林正崇之繼承人)

王林燕玉
林燕雪


簡明捷
林燕縝

林燕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稅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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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