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312號
PCEV,112,板小,3312,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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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31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華陽仙順食品行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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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