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277號
原 告 郭慧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吉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