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231號
PCEV,112,板小,3231,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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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231號
原 告 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君
訴訟代理人 葉佳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坤鐘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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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