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183號
PCEV,112,板小,3183,202309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183號
原 告 張○勳 (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張○芸 (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