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895號
原 告 鄭伯虎
被 告 楊氏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雖然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15,000元,並提出Line對話擷圖為證,然依照原告所提的擷圖內容,所有的文字訊息皆係原告所傳送,被告並無回覆任何文字訊息,即本院從該證據中,無法得知被告是否確實有跟原告借款,本院難以僅憑原告自己的對話訊息,在未有任何其他可以輔佐的證據下,就率與認定被告確實有積欠原告款項,故本院認為原告於本件的請求,難認有理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