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519號
原 告 周湘圓
被 告 陳燕艷即指美人美甲美睫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板橋院區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