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2337號
PCEV,112,板小,2337,2023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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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337號
原 告 顏亞芳
被 告 陳伯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003號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5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對於以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視同自認):
㈠、本件的原因事實、所受損害是否均如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4 6號、111年度訴字第71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65號刑事判 決所載(詳如附件所示)。
㈡、被告係詐欺集團詐欺行為之共同參與人,其行為屬共同侵權 行為,應該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件被告擔任取簿手、車手工作,與他人共同故意不法侵害 原告之財產權,造成原告受有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就被告與其 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騙取原告99,975元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 部分,請求被告賠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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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