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12年度,1358號
PCEV,112,板司簡調,1358,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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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莊玉
相 對 人 柯俊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聲請調解 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分割共有物事件,係因不動產之分割 涉訟,而本件不動產所在地係在南投縣鹿谷鄉,有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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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