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927號
TPSV,112,台聲,927,20230920,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陳寶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科宏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
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4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4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主筆)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涵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