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李玉春(即黃正夫之承受訴訟人)等與吳富登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因黃正夫死亡裁定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2年度,618號
TPSV,112,台上,618,2023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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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李玉春 (即黃正夫之承受訴訟人)

黃湘雲 (即黃正夫之承受訴訟人)

黃聖峰 (即黃正夫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吳富登
訴訟代理人 廖涵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18號)
,因上訴人黃正夫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玉春黃湘雲、黃聖峰為上訴人黃正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黃正夫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之民國112年3月14日死亡,李玉春黃湘雲、黃聖峰(下稱李玉春等3人)為其全體繼承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足按。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並無受理被繼承人黃正夫之拋棄繼承事件,業經該院112年9月18日函覆在卷,則本件自應由李玉春等3人為黃正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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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