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2年度,1877號
TPSV,112,台上,1877,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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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
上 訴 人 善島建設(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被 上訴 人 廖明輝
乖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
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305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 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 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 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 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 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



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為依大陸地區法律成立 之公司,依契約關係向被上訴人為請求,兩造不爭執適用臺灣 地區法規,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8條第1項 但書規定,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上訴人依其與被上訴人乖 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乖乖公司)簽訂之併購交割合同第4條 第2項約定,為訴外人大陸地區嘉年華(天津)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嘉年華公司)清償之銀行負債,排除在同條第1項約定 應付款負債人民幣(下同)2000萬元之外,且依約嘉年華公司 繼續承接銀行負債,上訴人併購該公司而清償債務超過之790 萬元,難認被上訴人有何未依債務本旨給付之情,上訴人依該 合同第4條第1項約定及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 給付790萬元,應屬無據;上訴人始終未提出其究係依憑何資 料評估決定是否併購嘉年華公司,且大陸確定判決認定訴外人 大陸地區河北成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買受第155號廠房之價金 已給付300萬元及應給付600萬元予嘉年華公司,難認上訴人受 有資產減少之損害,至該已給付價金未入帳,與被上訴人未告 知第155號廠房出售之事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亦未舉 證證明乖乖公司有收取此筆價金,是上訴人依該合同第2條第6 項約定、不完全給付適用給付遲延規定,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300萬元,亦屬無據,並說明兩造其 餘攻擊及防禦方法與所用證據,不影響判決結果,不逐一論列 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 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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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乖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