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2年度,1473號
TPSV,112,台上,1473,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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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
上 訴 人 嘉義縣布袋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蔡瑋傑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被 上訴 人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4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建上
更二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 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 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 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 ,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雖以原判決該部



分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 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工程 展延工期406天,均非可歸責被上訴人,上訴人自承增加必 要費用係以比例計算,被上訴人得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 約定,請求增加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486萬7156元。被 上訴人施作蜂巢格網工項,尚未經上訴人驗收完成,即遭莫 拉克颱風沖毀,被上訴人業已修復,自得請求給付工程款46 4萬4252元;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方式不當,尚難因鑑定報告 記載蜂巢格網工項不合格率為44.44%,遽認被上訴人施作有 瑕疵。上訴人同意施作鋼網混凝土坡面工項,雖未辦理變更 設計,依系爭契約第20條第3項約定,仍有付款之義務。被 上訴人施作鋼網混凝土坡面工項,已達設計要求功能,現場 取樣18孔總平均厚度為14.296公分,不足原設計之15公分, 不合格率33.88%,係因斜坡施工易有墜流現象,難免會有施 工誤差發生,非工料不符規定,應優先適用檢驗要點規定採 扣款處理,無從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處以6倍違約金 ,經減價9萬4467元後,被上訴人得請求該工項之工程款為3 08萬9243元。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12 60萬651元本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 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 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 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 為不合法。末查,原審就鑑定證人黃敏修之證述,依證據評 價判斷其事實之真偽,核屬原審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之職權 行使,且於判決理由說明其心證所由得,復說明其餘攻防方 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非判決不 備理由,上訴人就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不無誤會,附此 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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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