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1074號
TPSV,111,台上,1074,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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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07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被 上訴 人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清柏云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
2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建上字第37號),提
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於民國 111年9月間因組織調整撤銷,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 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 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 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駁回其對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被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993萬3688元(下稱系爭款項)自102年 12月30日起至109年6月17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之上訴部分, 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 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 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簽立系爭契約,由被上訴人 向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系爭工程已全部竣工完成,並經驗 收合格,上訴人尚積欠工程款2067萬5041元,扣除兩造爭議 之被上訴人逾期完工計罰違約金1074萬1353元數額後,上訴 人應給付無爭議之系爭款項。依系爭契約所附工程採購投標 須知第六條第㈢項第2款⑵之約定,被上訴人請求工程款時須 提出之請款單據未特定為統一發票,被上訴人因請求上訴人 給付積欠之工程款遭拒,乃對上訴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 提出結算驗收證明書、已付款之紀錄、扣收憑證等單據,上 訴人就系爭款項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後5日即102年12月29日 應負給付義務,惟遲至109年6月18日始支付,應負遲延責任 。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 系爭款項自102年12月30日起至109年6月17日止之法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 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 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 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 ,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遲延給付系爭款項之心證所由得,復 說明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 響判決之結果,自非判決不備理由,亦無違反論理法則、經 驗法則,上訴人就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不無誤會,附此 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麗 玲(主筆)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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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云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