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2年度,155號
TPSM,112,台聲,155,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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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55號
聲 明 人 胡瀞云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1年7月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886號),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再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胡瀞云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聲明不服,竟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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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