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2年度,1216號
TPSM,112,台抗,1216,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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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216號
再 抗告 人 陳周滇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
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軍抗字
第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 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或第421條所定之情形,並依 第429條規定,敘述理由並附具證據為之。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再抗告人陳周滇空軍後勤司令部所為69 年度南判字第2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 再審。惟查,⑴原確定判決已詳述其認定再抗告人犯罪所憑 之依據及證據取捨之理由;⑵再抗告人所執本院民國107年2 月27日台刑更字第32號函,僅回覆再抗告人關於確定判決如 何尋求非常上訴之程序,而未就原確定判決為事實上之論駁 ,無從據此認定本案具有再審之事由;⑶再抗告人所憑檢舉 狀並非另案確定判決,且與刑事訴訟是否不能開始或續行之 原因無關,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規定應「經判決確 定」之要件,亦不合於同法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⑷再抗告 人自訴戚滙萍郭泰煌等瀆職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維持第一審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再抗告人在第二 審之上訴,並經本院90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得聲請再 審之要件不符,因認第一審裁定駁回該再審聲請並無不合, 而駁回再抗告人在第二審之抗告,已詳為剖析論述,經核尚 無違誤。
三、再抗告意旨就原裁定已論究說明之事項或原確定判決取捨判 斷之職權行使任意評價,泛言:原確定判決之認定既非屬實 ,即屬審判錯誤,主文亦為虛偽,自有再審理由,前述本院 書函,係非常上訴事由,其奉函行事,非自我釋義云云,指 摘原裁定駁回其抗告為有違誤,仍未具體表明有何符合法定 再審理由或原裁定如何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難認有據。依 上說明,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毓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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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