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4059號
TPSM,112,台上,4059,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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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059號
上 訴 人 林曉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2年6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525號,起訴及追
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438、27322
、28317、30384、31483、31502號,110年度偵字第505、252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 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林曉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 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 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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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