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3960號
上 訴 人 劉美智
選任辯護人 鄭雪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666
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62、238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以上訴人劉美智經第一審判決論處其販賣第二級毒 品共3罪刑,並為相關之沒收宣告後,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 之刑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判決所處 之刑,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審酌所憑之依據及判 斷之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以上訴人所供述本件毒品來源之劉瑞 文(嗣更名為劉睿宸)已死亡,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1項規定對上訴人減輕或免除其刑。然上訴人已供出劉 瑞文之真實姓名,非僅有綽號而難以確定其特徵,劉瑞文雖 已死亡,然客觀上是否已使偵查機關人員無從調查或有效地 調查?原審就上訴人是否合於前揭規定之要件,亦非不得依 職權調查。原審就該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事項,未予調 查,即認無該規定之適用,顯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等語。
四、惟查: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之減免其刑規定,係指販賣毒品之行為人具體提 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具有調查或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 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者而言。其立法意旨
係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鼓勵行為人供出其所涉案件毒 品之來源,俾進一步擴大追查其他正犯或共犯,並藉由該案 毒品之追查,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之蔓延及泛 濫。故須供出毒品來源,及破獲相關他人犯罪,二種要件兼 具,始得依上開規定減免其刑。倘犯罪行為人所指為毒品由 來之人已死亡,在客觀上已無從有效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作 為,亦未能確實查獲被指認人之犯行,因與上開規定之要件 不符,自無從減免其刑。又被告有無前述減免其刑規定之適 用,屬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稱「對被告之利益有 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若未予調查,固 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 證據而未予調查」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情形。然其所稱應於 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以有調查之可能性為限,倘無從調查 之證據,即不在應調查證據之範圍。
㈡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就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 行,已供出毒品來源為劉瑞文,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依卷證資料,上訴人於警詢時固供稱 其所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來源為劉瑞文,並供述劉瑞文之出 生年次、居住地點及其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供上訴人販賣之情 節。然劉瑞文已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死亡,有卷附其個人基 本資料、個人姓名更改資料為憑,劉瑞文既已死亡,客觀上 無法傳喚訊問,致偵查機關人員無從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作 為,釐清其是否確為上訴人之毒品來源。而上訴人除於警詢 時,供述劉瑞文之人及其為上訴人之毒品來源外,並未提出 其與劉瑞文間之通話紀錄、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或其他得供法 院調查之相關證據,佐證劉瑞文確為上訴人之毒品來源;況 於原審審判期日,審判長於調查證據完畢,詢問尚有何證據 請求調查時,上訴人之原審辯護人亦表示:雖然被告(即上 訴人)有供出上手,但因上手劉瑞文已在110年(按:應係1 11年)間死亡,這部分可能不容易查證等語(見原審卷第92 頁),而亦未就此部分聲請調查證據。是上訴人所供劉瑞文 為其本件毒品來源部分,因劉瑞文已死亡,復無法調查其他 證據,自無從認劉瑞文係上訴人之毒品來源。原判決因認本 件未因上訴人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行,與上開 規定之要件不合,而未依該規定對上訴人減免其刑,核其此 部分法律之適用,於法並無不合。又關於上訴人所供劉瑞文 為其毒品來源部分,既欠缺依當事人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再 為調查之可能性,原判決未為其他調查,即不能指其有應調 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本件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明 白論斷於不顧,徒持己見,指摘原判決有前述之違法,殊非
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