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3904號
TPSM,112,台上,3904,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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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3904號
上 訴 人 郭俊佑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傷害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5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99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 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上訴人郭俊佑有如第一審判 決事實欄(下稱事實欄)一、二所載之犯行,以及所犯罪名 ,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事實欄二所載之犯行所處之刑部 分之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事實 欄一所載之犯行所處之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明示僅就 量刑一部所為第二審之上訴。已敘述第一審判決就事實欄二 所載之犯行所為量刑違誤,應予撤銷之理由,以及就事實欄 一所載之犯行所為量刑,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之理由。三、上訴意旨略稱:
㈠上訴人將告訴人即被害人王嘉玲推進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 右前座後,對她噴辣椒水,以控制她行動自由,其自始即非 出於對公務員強暴脅迫而攜帶辣椒水。原判決遽認上訴人有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危險物品妨害公務執行犯行,有適用 法則不當之違誤。
㈡上訴人係因一時情緒失控,才對警員施強暴脅迫,而非蓄意 為之。且上訴人犯後坦承犯行,並儘量賠償被害警員所受損 害。原判決未詳為審酌上情,所處有期徒刑8月,違反罪責 相當、比例及公平原則。又上訴人對王嘉玲實行傷害、剝奪 行動自由犯行,係一時失慮所為,深感悔意,並願賠償王嘉



玲所受損害。惟王嘉玲不願出面,致未能達成和解,非可歸 責於上訴人。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所處有期徒刑4月,所 為量刑過重違法。
四、惟查:
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未逾越 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又未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即不得任意指 摘為違法。
原判決說明:第一審就上訴人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 金),審酌上訴人犯罪動機、手段,以及其坦承犯行,犯後 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尚稱妥適之旨, 因而予以維持;並就上訴人所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2款加 重妨害公務罪(法定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審酌犯 罪情節非微,以及衡酌上訴人坦承犯行、於第一審審理時與 被害員警成立民事和解,惟未依約如期支付賠償金額等一切 情狀,處有期徒刑8月。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 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而為量刑,既未逾法定刑度,又 未濫用裁量之權限,亦與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即 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違 法云云,洵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又原判決說明:上訴人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 起上訴,而不包括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 及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應僅就第一審判 決之量刑進行審理,其他部分則非審理範圍之旨。此部分上 訴意旨,指稱第一審判決關於事實欄二所載之犯行所認定之 罪名有誤,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就審理 範圍所為之論敘說明,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與法律所規定 得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不相適合。
五、本件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持己 見,漫為指摘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應認本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本件上訴人所犯或想像競合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雖依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惟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第2項所 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 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 ,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本件於前述修正刑事訴 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依上述說明,自屬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之案件,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秀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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