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3867號
TPSM,112,台上,3867,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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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
上 訴 人 曾濬翌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
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55號,起訴案號: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607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 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曾濬翌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 112年6月2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 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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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